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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服处理决定,提请行政诉讼——李某等人投诉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案

发布日期:2023-10-11字体[ ]

基本案情
  农民工李某等多个班组共计11人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某劳务公司劳务分包的株洲某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李某等人多次向某劳务公司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讨无果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件评析
  经调查,被投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某劳务公司,农民工李某等11人,均是某劳务公司所属在株洲某项目的务工人员。某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李某等11人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因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至某劳务公司,导致某劳务公司以未收到劳务款为由,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某劳务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投诉发生后,依旧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事实后,向某劳务公司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劳务公司限期内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下达后的六个月内,某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书,诉称拖欠工资主体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经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败诉。某劳务公司在败诉后,未上诉,并全额支付农民工李某等11人在株洲某项目的务工工资。

案件启示
  就本案而言,虽然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属实,但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此,某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某劳务公司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劳动部门也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对某劳务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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