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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湖南某水电安装公司、周某某拖欠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发布日期:2022-11-21字体[ ]

基本案情

农民工李某等人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在湖南某水电按照公司承接的株洲某房建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李某等人多次向湖南某水电按照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追讨工资无果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件评析

经调查,李某等人系湖南某水电按照公司周某某招募到株洲某房建项目工地务工,在劳动部门的介入下,周某某当面确认了拖欠李某等人的工资金额,并作出了工资支付的承诺。经劳动部门协调,该房建项目业主单位以应付周某某公司的工程款为限,先行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剩余工资周某某未按承诺进行支付,在劳动部门多次催促下仍不支付,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相关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对湖南某水电按照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续又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周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周某某迫于强大的法律震慑,筹集资金,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案件启示

本案中,周某某拖欠李某等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无正当理由不签收文书,多次通知后不接受调查,以逃匿的方式逃避工资支付责任,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周某某的身份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工资虽是公司行为,但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续周某某在公安部门的强力震慑下,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一行为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取得了李某等人的谅解,后续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用工者或用工单位而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是最基本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来逃避。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用人单位切莫侥幸,及时支付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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