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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株人社工时许决字〔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0-14字体[ ]


行政许可决定书

 

 株人社工时许决字〔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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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企业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第五条

许可范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酒店经理、工程总监、房务副总监、客房部经理、餐饮副总监、餐饮经理、中厨房厨师长、销售人员和司机。

实行以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前厅服务岗位、客房服务岗位、健身中心岗位、安保领班岗位、工程维修岗位、餐厅服务岗位、厨房厨师岗位和管事岗位。

许可期限:20221013日至20231012日。

审批意见:1. 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2. 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3. 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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