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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人社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1-07-21字体[ ]

  根据全市人社系统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安排,市人社局按照“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思路,整理出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10类人社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
  1.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问:过节费可以折算代替加班工资吗?
  答: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3.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作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可携带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等)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问: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的事件为何迟迟得不到处理?
  答:若材料齐全我们会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30个工作日。
  5.问:如何申办社会保障卡?
  答:不论是否参保,均需申办社会保障卡,湖南省内每个身份证号码只能申办一张社会保障卡。有单位人员,可由单位向各级人社部门社保卡服务窗口进行批量申办。无单位人员,可由本人携身份证自主选择株洲地区任一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零星申办。
  (我市十一家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光大银行、长沙银行、招商银行。)
  6.问: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答:依据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进行办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7.问:有多个养老保险账户如何办理合并?
  答: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湘人社工字[2010]7号和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人社部发[2010]70号办理,即: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属于在株洲市市本级办理此项业务的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株洲市市民中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窗口进行办理。负责办理株洲市本级参保人员账户合并退费业务咨询电话28681645。
  8.问:现在还可以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吗?
  答:按照湘人社函[2016]96号文件《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暂停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建补缴》,目前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逐年购买且最少需缴纳15年养老保险。
  9.问:请问我的养老金为什么没有到账?
  答:养老金未按时到账的原因主要是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人脸视频认证,导致养老金已经停发,请您及时通过手机老来网下载app进行认证或到就近社区进行认证,养老金将在下一个月自动恢复发放并补发之前停发的养老金。
  10.问:失业保险待遇在哪些情形下会终止?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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