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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3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0-02-28字体[ ]

  2月28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3月1日起上调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从3月1日开始,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此前为85%)。

  其中,市本级及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445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月标准提高了85元。
  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09元/月调整为1386元/月,月标准提高了77元;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73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月标准提高了69元。


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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