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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2字体[ ]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协议医疗机构:
  按照株洲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暂停株洲市民中心对外开放的通告》的工作安排,2月3日起市民中心暂停对外开放,我中心同步执行。根据湘人社发明电〔2020〕6号、湘人社函〔2020〕7号、湘社险函〔2020〕4号等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伤保险经办服务问题的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疫情期间市本级工伤保险的经办服务有关程序调整通知如下。
  一、切实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
  疫情期间实行“不见面”式业务办理,可通过“人社通”网上经办系统、工作qq、微信群、电话、传真或ems快递等方式递交工伤保险业务办理资料(有关所需资料电子模板请自行下载http://rsj.zhuzhou.gov.cn//c940/index.html),需要补充的资料可在疫情稳定恢复正常后再提交。有特殊情况确须来工伤保险办事大厅的,办事人员应服从办事大厅的疫情期间人员出入应急管理,外出及在办事大厅期间应全程佩戴好口罩。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
  对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已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
  1、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开通救治费用结算的特事特办绿色通道,用人单位将上述有关人员的救治费按挂网结算处理,申报资料以微信或传真形式报至我中心,经我中心确认后即可挂网结算,不需再凭我中心的《住院结算通知单》结算。
  4、根据株人社发〔2020〕3号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定点收治医院可向我中心提出救治费用预付申请,用于受感染医护人员的救治保障。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三、疫情期间长期待遇的发放
  疫情解除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享受人员未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其长期待遇的发放。疫情解除后,个人领取长期待遇应于2个月之内完成资格认证,待遇的发放和暂停仍按之前程序执行。
  四、“不见面”式业务办理凯发首页的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值班电话:28681608
  综合科:陈杰18073339799,
  参保征缴:廖劲松13327331818,
  待遇支付:舒树理18073339733。
  2、传真:
  0731-28681623。
  3、邮寄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市民中心一楼c1厅(申办待遇支付类业务请注明1155、1156号窗口,申办参保征缴类业务请注明1158、1160号窗口),邮编412007。
 

 株洲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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