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伤医疗费支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06字体[ ]
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级部门关于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化打击欺诈骗保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伤医疗费支付的事项提示如下,请您务必仔细阅读,避免因不知情而对您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1、已经过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发票,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除急诊急治外,工伤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以及老工伤人员在非协议机构或非首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目录”外医疗费及其他自费项目,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联系部门和方式:结算服务科 28681606
株洲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