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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落地组惠企政策落实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2019-06-25字体[ ]

 

序号政策干货政策出处时间安排责任单位负责人
1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全年职业能力建设科万怡
28681532
2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湘人社函〔2019]86号文件执行。《湖南省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 41号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廖光宇
28681513
3加大创业载体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每年直接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情况,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第三条十五款全年劳动就业管理处叶云轩
28681565
4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创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7号劳动就业管理处何晨峰
28681566
5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费率过渡。从2015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20%,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陈丽娟28681642
6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湘政办发〔2019〕19号)    园区企业费率过渡政策: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经审批,市政府同意后,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不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株人社发〔2019〕2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3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21号
全年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养老保险科

陈丽娟28681642
钟爱科
28681555
7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经测算,我市执行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全年株洲市工伤保险处廖劲松28681605
8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陈丽娟28681642
91、符合湘政办发〔2016〕62号、湘人社发〔2016〕84号和湘人社函〔2017〕204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备案)缓缴一年养老保险费期满后不再延期。审批备案流程仍按照湘人社函〔2017〕204号文件执行。2、符合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补缴时可以免缴欠费在2016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滞纳金,超过一年期的欠费应缴滞纳金。已按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免缴滞纳金并清缴了欠费的企业,不再调整;未清缴欠费的,应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和免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函【2019】95号 全年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陈丽娟28681642
10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各地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下调20%-50%。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12月13日)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颜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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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等给予补贴,将深度贫困县的稳岗补贴上限提高至60%,其他地区稳岗补贴上限为50%。
12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株政发〔2019〕1 号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颜家生
28681596
13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14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株政发〔2019〕1 号全年劳动就业管理处何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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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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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吸纳10名以下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吸纳10-30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3000元培训补贴;吸纳30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4000元培训补贴。
17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叶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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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初次创办企业的在校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9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
20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株政发〔2019〕1 号何晨峰
286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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