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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2019-01-10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和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城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伤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通过与商业保险合作,在不增加参保单位缴费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用人单位负担,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商业保险。
  我市城区启动补充工伤保险后,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家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还可由补充工伤保险给予一定金额补偿;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可由补充工伤保险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目前,我市城区有四千余家参保企业、34万余名参保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将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株洲市城区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项目和标准

  1.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 6 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2.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 40%和 20%。
  补充工伤保险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核定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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