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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7字体[ ]

株人社发〔20177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

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株洲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6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8%为工资增长基准线(全市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工资增长率13%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1.5%为工资增长下线。

二、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各单位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具体调控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或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对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与基准线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对现有工资水平已超过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指导本辖区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

四、各企业要按照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认真制定工资总额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于20172月底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送时间,但应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核工作。

附件: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5号)

2.株洲市企业执行2016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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