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继承手续办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6-09-06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遗属范围和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所有合法继承人可推举其中一名代表办理继承手续,代表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继承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参保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反映参保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档案、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或派出所证明等);
4、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附电话号码);
5、继承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姓名、账号、开户行)。
三、在办理继承手续的继承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继承手续为全体继承人的共同意志后,我处方准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继承手续。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承 诺 书
本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为参保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的合法继承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社会保险基金继承手续办理告知书》的内容,并保证所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继承手续是全体继承人的共同意志,如因此产生社会保险基金的继承及分配纠纷,所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申领人(签字并按手印):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并列继承人关系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委托第二顺序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按如下格式填写:
委托人1: (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粘贴处
委托人2: (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粘贴处
委托人3: (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粘贴处
委托人4: (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