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5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5]3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力、广铁社保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计发基数和相应计发比例之积,其计发基数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每年调整后,调整后的标准按现行渠道自每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