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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发布日期:2014-12-04字体[ ]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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