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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日期:2014-12-04字体[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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