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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株洲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3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现将医疗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起开始缴费,从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未按规定连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8%费率档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6%费率档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株洲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补贴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保经办机构确定,是否建立个人账户由本人自主选择,具体办法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3〕9号)文件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方式、补贴期限、补贴的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拨付及档案管理等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发〔2012〕19号)文件办理,医疗保险补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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