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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园区、创业基地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正式接受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6字体[ ]

   

  我市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和园区、创业基地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即日起开始接受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

  一、申请享受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单位,可按以下方式申报

  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规定,凡已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都达到90%以上的企业都可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征缴岗位进行申报。申报所需资料为: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企业上年度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申报审核通过后,按照企业不同性质(中小微企业或非中小微企业),其新进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缴费费率分别可以享受12%(中小微企业)或14%(非中小微企业)的起步费率,每一过渡费率每满一年调增1%,直至20%。

  审核通过后,申报企业须携带在本单位就业且为新参保的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名册表(含电子档)、加盖单位印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打印)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人员异动岗位办理。

  高校毕业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2014年8月28日后新参保(含新转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2015年全年办理的,其毕业时间以2014年8月28日为节点,即距离2014年8月28日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为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有意申请的参保单位即日起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致电市社会劳动事业保险事业处征缴科(28681642)咨询详细政策。申报表格见附件下载。

  二、申请享受园区和创业基地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和园区、创业基地,可按以下方式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创业基地,均可申报。

  1、符合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条件(新开办、新参保的时间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单独申报,经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2、符合湘人社发[2014]57号文件规定,且园区或创业基地内所有企业均已参保、每一企业参保率、缴费率达90%以上,企业向园区或创业基地申请,园区或创业基地以本园区或创业基地为单位统一申报,经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人社部门审核,五县报市人社部门、城市五区报省人社部门审批。

   有意申请的企业和园区、创业基地即日起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级人社部门或致电市人社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科(28681555)咨询详细政策。申报表格见附件下载。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8日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打包下载.rar

  附件一   关于印发《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

  费率过渡试点单位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湘人社函[2o15]83号)

  附件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 

  附件三   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xls

  附件四   参加养老保险单位高校毕业生增加变动申报表.xls

  附件五   在本单位就业且为新参保的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名册.doc

   

  园区和创业基地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附件六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

  附件七  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时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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