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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社局监察支队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12-11-14字体[ ]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快速有效地处之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信访工作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劳动部门职责,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株洲”、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积极稳妥地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各县、市、区群体性劳动争议、劳务纠纷的上访事件应急处置。

  三、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局长任小组组长,分管局长和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小组副组长。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察支队综合科办公,由综合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支队全体人员为应急小组成员(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成员单位)。

  四、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坚持在局领导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及时调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处置要求

  接到群体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市内1小时到达,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做好接待处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处理。判明情况,正确决策,果断处置,及时控制现场,做好安全防护。

  六、情况报告

  对重特大或难以控制事件及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及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及申请增援情况,事件报告单位,

  七、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八、突发事件报告电话:

  周光耀(局 长)13908431266 28681501

  刘泽贵(副局长)13507338268 28681505

  徐 湘(支队长)13607336178 28681540

  局 办         28681600     28681588

  市委值班室:28680001 市政府值班室:28681110

  政法委:28680295   稳定办:28680300

  信访局:28680780   公安:110

  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1、引发事件的事由属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等劳动监察职责范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查处,有关部门配合责成责任单位妥善处理矛盾、排除问题。

  2、引发事件的事由属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应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标的明确,且在时效期内的,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3、引发事件的事由属对改革改制中政策理解不当引起的,应通过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等劝导方法解决。

  4、对于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影响经济建设,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而不改的少数违法分子,报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当事态逐步扩大,调解处置难以控制或有聚众闹事时,按预案要求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局办公室等部门。

  预 防措 施

  1、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对全市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热线电话(12333),做好投诉人举报的解答和投诉受理程序。

  2、实行定人值班制

  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安排人员值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情况,耐心引导,及时处理并报告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3、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日常巡查及突击检查,积极预防,力争将矛盾消化于萌芽状态,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事件预防排查制

  信访事项及突发事件,由信访办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各部门联动,及时处理信访事件。对上访到省进京反映劳动保障矛盾纠纷和有可能到省进京的纠纷人员摸底逐个排查、列表,并协调单位做好工作,进行劝阻。

  事件处理原则

  群体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特事特办,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对直接责任人要查清事实,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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