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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政策补贴

发布日期:2016-04-15字体[ ]

  为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近年来,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a一次性岗位补贴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人;新招用应届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人。要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b社会保险补贴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要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c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额度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注意: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贷款不贴息。

  d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新录用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e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对新开办新参保的进入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地开发区和工业园等园区的承接产业转移、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进入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企业园及台湾高新农业实验园的台资企业及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台资企业,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上述新开办企业新参保时,用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用工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缴纳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20%

  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部分费率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20%,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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